1、所有實驗設備使用時,使用人必須辦理使用、審批手續。
2、本院教師應按照課表安排進行實驗,授課需使用儀器設備的,應提前到實驗室借用,履行使用手續,下課後應及時歸還;外出實驗應由任課教師和實驗學生一起帶出設備的,由實驗課任課教師履行借用手續,下課後歸還;原則上所有實驗儀器設備均應在實驗室内使用。
3、儀器設備确因教學需借出在校内使用的,須到院實驗中心辦理借用手續,并經主管院長批準。
4、儀器設備确因教學需借出到校外使用的,須經學院實驗中心、學院領導和學校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人批準:
(1)2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借出由主管院長審批;
(2)2萬元到5萬元(含)的儀器設備借出由主管院長審批、報備實驗室與設備處;
(3)5萬元到20萬元的儀器設備借出實驗室與設備處審批;
(4)20萬元以上的大型精貴、稀缺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況需要借出的要報實驗室與設備處并經校長審批。
5、借出實驗室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6、辦理借出手續需填寫實驗儀器設備借用登記表(學院實驗中心網站下載),借用人與實驗設備管理人員應認真檢查儀器設備的完好狀态和随機附件。
7、教師開展科研等其他工作需借用設備的,借用人應填寫申請表,經主管院長簽字後方可借出。
8、為提高儀器設備使用周轉,督促借用人愛惜儀器設備,借用人因非實驗課程安排需要将儀器設備借出實驗室時适當收取押金(隻收現金),押金在借用人歸還儀器設備時返還。
(1)原值為2千元(含)以下的儀器設備借出押金為100元/台件;
(2)原值為2千元到5千元(含)以下借出押金為200元/台件;
(3)原值為5千元到2萬元(含)以下借出押金為500元/台件;
(4)原值為2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借出押金為1000元/台件。
9、對借出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借用人在歸還儀器設備時,資産管理員需檢查儀器設備的外觀及随機附件是否完好齊全,若完好齊全,不收取折舊費;若有人為損壞或丢失要按照學院、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0、實驗儀器設備為學院教學、科研專用,因個人私事借用,一律不予外借。其他學院教師借用,需按照實驗室與設備處相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并收取一定的折舊費,折舊費以日計算,每日按不低于儀器設備原值的千分之一,借用期一般不超過一個月,收取的折舊費交校财務處作為儀器設備維修費支出。
11、設備借用逾期的,每日按不低于儀器設備原值的百分之一收取逾期費用。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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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