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是高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為有效利用和挖掘實驗室資源,充分發揮實驗室在高素質創新人才培養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實驗教學改革,規範有序地做好實驗室的開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實驗室開放的内容與形式
第一條 實驗室開放是指我院實驗室在完成計劃内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設施條件等資源,面向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
第二條 實驗室開放要貫徹“因材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不同層次的學生和要求,确定開放的内容與形式。
實驗室開放的具體形式包括教學實驗項目開放型、學生參與科研活動型、自選研究課題型等,采用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實驗教學模式。
教學實驗項目開放型,是指教學計劃内的實驗教學項目,由于學生選課沖突、生病請假以及需進一步加強實驗技能訓練等原因,無法在計劃安排的實驗時間内完成,需要在其它時間進行實驗。
學生參與科研活動型,是指根據我院教師承擔的“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項目以及學生各類競賽活動等的需要,面向學生開放實驗室;實驗室也可根據我院各專業特點自拟設計性、綜合性實驗項目,吸收部分優秀學生進入實驗室參加實驗。
自選研究課題型,是指結合學生社團活動内容,或結合學生科研課題,鼓勵學生自選實驗研究課題,在開放實驗室中完成課題方案設計與調試,以及撰寫實驗報告。
二、實驗室開放的管理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初,實驗室應向師生公布所擁有的實驗能力,包括主要儀器設備名稱、數量、可開實驗項目等,通過預約登記等方式接受學生的實驗要求。
第四條 學生進行開放實驗,應當填寫“人文與藝術學院學生開放實驗申請表”,經有關系(部)指導教師簽字後,提前1周向實驗室預約登記,并按約定時間進入實驗室完成實驗。
學生在進入開放實驗室前,應閱讀與實驗内容有關的文獻資料,準備好實驗實施方案,做好有關實驗準備工作;準備不充分的,指導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可暫停其本次實驗。
第五條 學生進入開放實驗室,必須嚴格遵守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損壞儀器設備的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實驗室技術人員應根據學生人數的多少和實驗内容做好實驗準備工作。在實驗過程中,實驗室技術人員應注意加強對學生實驗能力、創造性的思維方法和嚴謹的治學态度的培養。
第七條 學生在實驗項目完成後,應向實驗室和指導教師提交實驗報告或論文等實驗結果。實驗室和指導教師應做好成果收集和論文推薦發表工作。
第八條 實驗室要做好安全和開放情況記錄工作,學院定期對實驗室開放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并列為對實驗室工作考評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九條 每學期結束前,實驗室應及時做好開放實驗的總結工作,将開放實驗的進行情況寫出書面總結,交院教學秘書存檔、備案。
三、鼓勵與獎勵辦法
第十條 指導學生開放實驗的教師及實驗技術人員,應當計入一定的工作量。
院實驗室負責人每學期末根據開放實驗情況對指導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的工作量進行核算,報主管教學的副院長批準。
第十一條 學生的開放實驗成果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的,學院給予指導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一定獎勵,并在崗位聘任、職稱評聘中作為工作業績記錄在冊。
第十二條 學生通過開放實驗取得的成果,可作為指導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的相關材料申報各類教學成果獎。
四、其 他
第十三條 學生進行開放實驗所需的實驗消耗材料,除由學院補貼外,可适當收取一定的費用。
人文與藝術學院實驗中心
二〇二〇年十月修訂